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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禁忌】
日期: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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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
1、將一個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2、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3、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5、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
6、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8、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9、物業服務合同未按規定備案的;
10、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11、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12、對私搭亂建等違規行為不進行制止的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13、未按規定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擅立項目亂收費行為;
14、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消防設施設備是否運行正常;
15、未建立了配套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及維修記錄;
16、小區衛生是否達到日產日清、樹木草坪綠化是否定期養護;
17、未建立日常業主投訴記錄、維修記錄、電話回訪記錄、未建立24小時安全值班記錄;
18、物業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中級職稱人員數量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
19、不按規定建立信用檔案,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
20、未在本小區開展業主滿意率統計工作;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開發企業
1、未按規定配置或挪用物業管理用房的;
2、未按照規定履行質保期內房屋保修義務的;
3、未按照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承接查驗、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資料的;
4、未按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
5、未達到交房條件交付房屋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手續,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在售樓處公示的;
7、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不規范,未對物業管理有關事宜以及會所、幼兒園、車庫(車位)等歸屬做出明確規定的;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